研究生成绩单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1-28 浏览次数:

各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成绩审核管理、确保成绩单审核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绩单审核要点

(一)学生需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选修课程学分及必修环节,所修课程与培养方案规定一致。

(二)成绩均为60分(合格/及格)及以上,总学分修满。

(三)无重复课程,数据准确。每门课程的学分与学时对应,课程名称、课程类别、考试日期、成绩、主讲教师等信息齐全、准确。

(四)学生的姓名、专业、入学时间、导师等基本信息完整、无误。

二、成绩单审核流程

(一)培养单位中期初审

     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成绩单的中期初审。培养单位应督促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研究生按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二)培养单位终审并出具毕业生成绩单

     毕业生成绩单必须是在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将所有课程及必修环节修读完毕后方可出具。不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或课程及必修环节未修读完毕的不能出具毕业生成绩单。

     为了规范教学管理,请培养单位严格按照审核要点要求对毕业生成绩单进行审核把关。成绩单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处确认盖章。

    1、时间截点

   (1)学制为两年的专业学位硕士:培养单位需于第四学期开学前录入全部成绩(含实践实习),并按照审核要点要求完成成绩单审核工作。并在第四学期开学两周内将成绩单和《成绩单审核登记表》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处。

     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如两年毕业,则按以上时间截点进行成绩单审核。

   (2)硕博连读生硕士阶段的成绩单须于第四学期开学两周内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处。

   (3)学制为三年及以上的研究生(含学术型硕士、博士、三年制专业学位硕士、在职专业学位硕士):培养单位需于第五学期开学初录入全部成绩(包含实践实习),并按照审核要点要求完成成绩单审核工作。并在第五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处成绩单和《成绩单审核登记表》。

    2、审核步骤

   (1)培养单位教务老师打印毕业生成绩单后,组织学生自查成绩单,并请学生在《研究生成绩单审核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培养单位审核毕业生成绩单准确无误后,由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在成绩单相应位置签字,并同时在《研究生成绩单审核记录表》相应位置签字。

   (3)按照时间截点要求,培养单位将审核无误的一份纸质版毕业生成绩单与《研究生成绩单审核登记表》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处。

   (4)凡经研究生院培养处确认的毕业生成绩单,培养单位另行制作三份,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后,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处盖章。

     毕业生成绩单加盖研究生院成绩单专用公章方为有效。每个毕业研究生的四份成绩单,三份分别存入学生的科技档案、人事档案和培养单位档案(院系档案),一份发放学生本人使用。

三、注意事项

   (一)出具毕业成绩单后再修读的课程将不记入成绩单。

   (二)培养单位是成绩单的出具人和把关人,应将成绩审核工作提前,及时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

   (三)研究生在学期间,因联系出国或其他用途需开具中英文成绩单的,可持本人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院培养处打印中、英文成绩单各一份,经确认无误,加盖研究生院成绩专用章后,到学校档案馆办理制作由档案馆加盖北京师范大学成绩证明专用章的多份加密成绩单。

   (四)凡档案已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的已毕业研究生,中英文成绩单、毕业及学位证书英文翻译件以及学历证明等均直接到档案馆办理。

   (五)研究生院培养处是出具研究生成绩单的主管部门。未经研究生院培养处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为研究生出具成绩单。

四、附则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自2014届开始执行本办法;学术型研究生(含学术型硕士、博士)自2015届开始执行本办法。

 

研究生院培养处

2013年11月12日

附     成绩单办理地点、联系方式

   (一)在学期间成绩单办理地点
       研究生院培养处:主楼A区211室
       办理时间:周二、四上午8:15-11:30,下午14:15-17:30(节假日除外)

       学校档案馆:化学楼北侧,原出版社书库三层
       办理时间:周二、四上午8:15-11:00,下午14:15-17:00(节假日除外)
       主页:http://archives.bnu.edu.cn/,联系电话:58807881

  (二)已毕业研究生成绩单办理地点

      学校档案馆:化学楼北侧,原出版社书库三层
      办理时间:周二、四上午8:15-11:00,下午14:15-17:00(节假日除外)
      主页:http://archives.bnu.edu.cn/,联系电话:58807881

      注:以上办理地点、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以实际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