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特等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吸引校内外具有较大学术潜力的优秀学生到我校攻读学术型博士学位,充分激发博士研究生从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力促进研究生培养与科学研究的紧密结合,特设立博士生特等奖学金。
第二条 博士生特等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2014级及以后年级的非定向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新生。
第三条 博士生特等奖学金奖金金额为8万/人,其中含三年助研费(1万/年.人),分两次发放。
第四条 博士生特等奖学金在博士生录取阶段评定。参评条件包括: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2、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已经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发表;
3、本人的招生导师力荐,并愿意提供4万元奖学金配套经费;
4、招生部院系学术委员会或招生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会同意并推荐。
第五条 博士生特等奖学金的评定程序。各招生单位在博士生录取阶段可在不超过基本名额5%的范围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博士生特等奖学金候选人选(录取阶段生源质量总体情况特别好的招生单位经研究生院同意可适当扩大比例),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考生代表性科研成果复印件,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情况说明介绍,获奖证书复印件(不超过3项),以及其他有助于证明考生综合素质的材料复印件;2)招生导师的推荐信以及能够提供奖学金配套经费的证明;3)招生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招生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会的推荐意见。
学校招生委员会组织专门的专家评审组,对以上材料进行评审,在当年博士生招生计划5%名额内确定获奖名单。
第六条 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获奖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
第七条 博士生特等奖学金首次发放奖金额度的50%,时间为入学当年的11月;第二次发放时间为入学次年3月。
第八条 在奖学金发放之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博士生特等奖学金获奖资格: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二)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三)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
(四)无故拒绝缴纳学费或不能足额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已获奖的博士生,若查实其奖学金申请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