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育人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工作原则
1. 坚持“应助尽助”的原则;
2. 坚持“资助育人”的原则;
3.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4. 坚持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有机结合的原则;
5. 坚持合理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隐私的原则。
二、资助方式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要做到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有机结合,既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无偿帮助,也鼓励学生通过各类有偿资助锻炼能力、自立自强。
1. 无偿资助: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偿提供给学生的经济资助,包括各类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
2. 有偿资助: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而提供给学生、但需要学生偿还或付出劳动方可获得的经济资助,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和校园地)、勤工助学、社会捐赠类贷学金等。
三、资助对象
1. 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学生申请范围;
3. 符合具体资助项目相关规定的其他学生。
四、管理规定
学生接受资助后,如发现有与以下要求不符者,除令其退回资助金外,还将取消该生助学金申请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1. 学生应勤奋学习,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无嗜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2. 学生应实事求是地填报家庭经济情况和校内外受资助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错报;
3. 学生应生活节俭,非学习、生活必需不得购买高档消费品。
五、其他规定
1. 学生应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保证学费、宿费的正常缴纳。
2. 学生必须详细提供获得校内外资助的情况,并记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所获金额计入学生本学年资助额度。
3.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务必积极主动诚信还款,否则不仅会影响正常毕业,在个人征信系统留下不良记录,而且会给学校声誉带来损失。
4. 受到资助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5. 院系设立的资助项目属我校学生资助的一部分,应在设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备案。所资助学生名单应在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记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所获金额计入学生本学年资助额度。
6. 凡社会捐赠类资助项目,如捐赠方因不可抗力导致捐赠款项无法及时到位,则该项目暂缓或自动终止执行。
六、助学实施机构
1.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2. 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负责本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3. 学生班主任(辅导员)负责本班级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八、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