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注册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以“自愿申请、扶困优先、资助育人”为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实行按需设岗、按劳取酬、公开招聘、定期考核,面向校内各单位设置岗位。岗位设置综合考虑各单位人才培养规模与类别、人员编制等因素。
第五条 如遇大型活动或紧急任务,各单位可填报《北京师范大学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审批表》申请临时岗位,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以学年为周期,实行申请评审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年末发布下一学年勤工助学岗位计划,供各单位参照申请;设岗单位根据岗位计划提交《北京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聘用以学期为周期,原则上本科生一二三四年级岗位比例分别为40%、30%、20%、10%。
第八条 设岗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内完成勤工助学岗位的选聘工作,前四周内完成勤工助学岗位的培训与试用工作,与学生签订岗位责任书,并报送《北京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名单》,原则上该学期内聘用名单不再变动。
第九条 设岗单位要规范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与要求,强化管理与考核,注重岗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岗位的资助育人功能。
第十条 设岗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招聘、培训、酬金发放等日常管理,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考核、评优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总体负责勤工助学的审批、管理、服务与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聘用与待遇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聘用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政治素质合格,无违纪行为;
2. 学业成绩较好,无考试成绩不合格情况;
3. 责任心强,工作能力突出,并符合岗位的相关专业技能要求;
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聘用。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聘用的学生应参加学校和设岗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设岗单位的管理与考核。如出现工作失职或无故缺岗等情况,设岗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扣发其岗位酬金;出现严重失职或无故缺岗且批评教育无效等情况,设岗单位可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不再聘用。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本硕博酬金分别为15元、20元、25元/小时,全额酬金分别为600元、800元、1000元/月;设岗单位可根据具体岗位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难度,对酬金进行5元/小时的上下浮动。
第十五条 岗位酬金全年按10个月发放,由设岗单位每月10日前填报《学生勤工助学酬金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财经处直接打入学生银行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