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09 浏览次数: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在学制期限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关心集体,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条件:

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评选:

1.社会贡献突出。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国家、为学校赢得特殊荣誉。

2.学习成绩优异。对学术型研究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在读期间课程成绩优异,并在相关学科领域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1篇);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在读期间学习努力,各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0分。在核心学术期刊、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或有科技发明创造并已申请专利,或在学术科技竞赛中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者优先。

3.综合表现优秀。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积极贡献;在社会工作、体育文艺等方面表现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在社会实践中开拓创新、效果显著;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者优先考虑。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注意事项:

1.《申报表》后应附成绩单(院系盖章)和学术成果的检索证明(学术专著须提供首页和版权页;学术论文须提供期刊封面、论文首页以及版权页);

2.申请所涉奖项或称号需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3.各类所获奖项和公开发表的成果均应在我校就读期间取得,第一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起止时间为上一年91日起至当年8月31日止。

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组织、统筹协调评审工作。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  教育学部、各院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书记或者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部、各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学部、各院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单位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各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学业奖学金不能兼得,和学校其他各类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奖金可以兼得。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修订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